【关键洞察力】 施余兵: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并没有修改外国军舰进入我国领海需申请批准的规定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10-06 | 阅读数:

在2021年9月8日21:25深圳卫视《关键洞察力》栏目中,施余兵教授接受了采访。

谈到中国于9月1日已生效的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激起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强烈反应时,施余兵教授认为:“从美澳等国的媒体反应看,他们主要反对的有两件事。一是他们认为《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4条也适用于军舰,即这部法律要求外国军舰进入中国领海时要行使相关的报告义务,这项义务与中国于1992年通过的《领海及毗邻区法》规定的外国军舰进入中国领海需要申请批准的规定相叠加,不合理且不合法。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要求外国军舰进入领海既要申请事先批准,又要同时履行报告义务。二是他们认为该法适用于“中国的管辖海域”一词表述不详,可能会包括争议海域。我个人认为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4条并不适用于外国军舰。有两个原因,一是该法第120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籍军用船舶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解读为外国军舰的管理并不适用于该法的规定;二是《领海及毗连区法》第6条规定了军舰进入中国领海要事先申请批准,在这一过程其实就已经履行了相关报告义务,如果再要求外国军舰向海事机构报告,这两部法律就会存在冲突,在实践中也难以实施。就新《海上交通安全法》是否适用于争议海域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跟《海警法》刚刚通过时遇到的争议是一样的,涉及到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的效力问题。而关于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的效力,中国政府的立场非常清楚,即我国“不接受、不参与”南海仲裁案,“不承认”其所谓裁决;而且我国在诸多国内法包括《海警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内都是使用“管辖海域”这样一个表述。实际上,我国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越南等,在其国内法中也是使用类似表述,而没有使用排除争议海域这样的一种表述,所以这种实践也是没有问题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美澳等国这样一种反应,其实是误读的结果。”

谈到在完成阿富汗撤军之后,美军是否会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精力转移到亚太地区,以及中国接下来应当如何应对时,施余兵教授表示:在中美竞争的大背景下,打“南海牌”和“台湾牌”是美国用来遏制中国的手段之一。面对美国的挑衅,我国应当一方面做好军事斗争的准备,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好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手段,批驳美国相关行动的非法性,从而争取国际社会的更多支持。

此外,施余兵教授还就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4条规定的外籍船舶向海事局报告的要求是否必要,如果不规定会产生何种不利影响,《海上交通安全法》与《海警法》《领海及毗邻区法》之间的关系,以及8月27号美国海军和海岸警卫队舰艇同时通过台湾海峡的意图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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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